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校第一次党代会提出开展作风效能建设的要求,以及《泉州师院校部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推进校部机关党风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机关凝聚力,树立良好机关形象。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效能告诫是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在校部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组织部、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在校部党政机关、工会、团委会、图书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施行。校内其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尚未构成违纪处分的,给予效能告诫。
第四条、根据《暂行规定》有下列具体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
(二)、不能认真执行部门规定、岗位职责和工作操作规程,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影响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现定的工作时间内办理有关事项或做出解释和明确答复的:
(四)、不认真遵守机关工作部门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受部门领导或校部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巡视督导组和特邀监督远在一学期内批评教育两次仍不改正的;
(五)、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粗暴、态度生硬的、师生员工反映较大的;
(六)、对群众的投诉件、举报电话,经组织查实后,视情节认为应给予告诫的;
(七)、违反《暂行规定》第四、五、六条款,作风效能办公室、“投诉中心”视情节认为应给予告诫的。
第五条、对有违反《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的机关部门单位,经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在限期时间内仍不能落实整改措施的;校部机关作风效能巡视督导组、特邀监督员在巡视督导中,发现部门单位在一学期内有多人多次存在工作作风及效能方面的问题的;“投诉中心”在作风效能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给予部门单位诫勉的。
第六条、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对象,由组织部、人事处制作《效能告诫书》。宣布效能告诫决定前,由组织部、人事处和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人员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进行谈话教育,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并发给《效能告诫书》;实行谈话过程的详细记录。
第七条、效能告诫材料汇总在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对被告诫对象在告诫期间的表现进行跟踪考察,并会同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做好被告诫人的表现鉴定,视不同情况分别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撤销告诫的建议或上报校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处理。
第八条、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受到效能告诫处理有申辩的权利。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告诫书之日起一周内,向做出效能告诫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辩,也可向校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或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辩。受理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在试行中如有与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不符的,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泉州师院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200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