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泉师院教〔2014〕38号)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加强学校教学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的精神,学校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一、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进行设计、研究、指导、咨询、督查的组织机构。
二、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结合实际,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研究;指导、评价和推进学校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三、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工作计划、重大教学改革决策、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等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重要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决定、教学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等重要教学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指导校内教学评估。
(四)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
(五)推荐、评审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优秀奖和教学成果奖。
(六)对学校教学建设、改革及管理等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教学方面的重要工作。
四、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一)学校设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设分委员会。
(二)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院长等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三)各二级学院分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四)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五、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
(一)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二)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教学工作专门小组。
六、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委员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活动的,所在单位可委派代表列席。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的《泉州师范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