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规定
(教务〔2014〕13号)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劳动保护和卫生清洁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该项工作有效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卫生的检查督促工作。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应遵守卫生制度,参与卫生工作,共同维护实验室卫生。
二、实验用的橱柜、桌椅、仪器设备及桌面物品应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备用的器材应放入橱柜内。
三、健全学生卫生员值日制度,值日生应负责实验课后卫生工作。
四、实验完毕后,实验人员必须及时整理器材药品,处理废料、废液,用水冲净空药瓶,清扫桌面、地面杂物,到指定地点倒垃圾。
五、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桌面、地面、墙面、门窗和仪器设备保持整洁,无积灰、蛛网、杂物。
六、因实验项目变动而更换下来的器材要放置整齐,并罩上防尘布。
七、各单位报废和积压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手续,交回资产处仓库,多余家俱退还后勤仓库。
八、实验楼的门厅、过道、楼梯底不得堆放家俱、设备、杂物,保持门厅、过道畅通。
九、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人体有害的环境以及用电设施和消防设施,要进行技术安全认定。不合格的须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十、各单位要定期对实验室的工作环境、安全状况、卫生状况进行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201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