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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语言实验室物资损坏和丢失赔偿办法

时间:2011-06-13   浏览:915   作者:吴清金

1、由于不按操作规程工作,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粗心大意,操作不慎,不负责任,保管不当,以及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应予赔偿。

2、由于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或因偶尔疏忽而造成损失,以及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3、因欲截留公物,占为己有,谎报损失者;公物私用,且不爱护,遭受严重损失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未尽力挽救,且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乱动乱用公物,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以及使用校外人员,未经批准私携仪器设备,遭受损坏和丢失者,应加重赔偿,并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

4、对于录音机等可作为个人使用的通用仪器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照价全赔。

5、对于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局部损失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6、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合理折旧并以除残价计算,特殊情况下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赔偿实物。

7、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时,按原价的10%-100%赔偿(加重处罚除外),损坏的仪器设备仍属学校。

8、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单位批准后,可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