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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院长工作职责

时间:2014-06-12   浏览:790   作者:吴清金

1、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主持协调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保障各项工作。

2、主持审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培养、资料室建设和对外学术交流计划;就全院的发展规模、专业方向、教学改革、管理改革等问题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3、根据学校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和核定的本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负责组成评委会或学科组对本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进行评审推荐。

4、召集党政联席会和院长办公会,协调和督促各分管副院长、办公室主任、专业主任开展工作,深入课堂听课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教学、科研任务贯彻执行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完成。

5、加强内涵建设,组织对教学、教辅人员的业务培养、考核、评估工作,并对其聘用、晋级、奖惩提出建议;根据各专业发展需要,提出人才引进、 人员补充建议,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上报学校批准。

6、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关心全院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组织教师开展“教书育人”活动,协助党总支做好学生工作。

7、根据院务公开原则,就全院教职工福利分配、效益工资发放等提出意见,经党政联席会(必要时通过教代会)讨论决定后实行。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等经费指标的管理和使用。

8、在教学副院长的配合下,积极稳妥地开展成教工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多渠道开展创收工作。逐步增强学院的经济实力,改善教职工福利待遇。

9、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