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实验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尽量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实验设备,学院要加强实验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实验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实验设备的损坏、丢失,属于责任事故,责任人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实验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实验设备致损;
3、未经批准,擅自将实验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4、工作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第四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实验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的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设备使用年限已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属于合理的自然损耗;
2、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3、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五条发生损坏、丢失精密、贵重、大型、稀缺实验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和保卫处,专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对某些零星低值设备的损坏丢失,可以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即时进行登记,定期上报处理。
第六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实验设备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酌情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一贯不爱护实验设备、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节,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需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损坏、丢失实验设备,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处理。
第八条 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除事故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外,对隐瞒和包庇者要处以相同损失的罚金,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赔偿原则与标准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实验设备,偶而疏忽造成损失;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十条实验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 200 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设备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2、对单价 200 元以上实验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第十一条 赔偿标准:
投入使用不满5年的仪器设备,机械产品按原值的60%-80%赔偿,电子产品按原值的40%-60%赔偿;
投入使用5-10年的仪器设备,机械产品按原值的40%-60%赔偿,电子产品按原值的20%-40%赔偿;
投入使用11-20年的仪器设备,机械产品按原值的20%-40%赔偿,电子产品按原值的10%-20%赔偿;
已经使用20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机械产品赔偿金额不高于原值的10%,电子产品赔偿金额不高于原值的5%;
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空调机、计算机等,发生丢失事故,应依据责任大小,设备使用年限,由责任人按现行市场价格或原价值的全部或部分予以赔偿,但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同类产品市场价值的30%。
第四章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实验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单位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填写“泉州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申请单”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责任人的书面检查,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提出处理意见,送交资产主管单位。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原值1万元以下的报资产主管单位审批,仪器设备原值1万元以上报分管单位的校领导审批。重大损失事故,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赔偿费,由所在单位根据金额多少及赔偿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赔偿人应在规定的偿还日期内到校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回收的赔偿费纳入仪器设备维修基金或补充设备器材。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若与国家、学校等相关法规、政策、办法相抵触,执行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