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建设和谐网络文化的关键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4-27浏览次数:225

2007-04-25 来源: 文汇报

    网络,从技术层面讲,是科技进步和信息社会发展的标志,网络技术发展越迅速对社会越有利;从作为信息载体层面讲,网络的价值在于其所传播的信息内容的价值而不是载体本身,信息内容相对独立于载体而存在,倘若信息内容是落后的、违法的、粗俗的,那么载体技术越发达,对社会的危害则越大

    

    网络管制最有效的方式是法治。网络法治针对的是网络信息内容而不是网络载体。网络上的信息内容与传统社会的信息内容并没有实质区别。因此,判断网络所传播的信息是否合法,应该与现实社会的标准一样。网络社会的法治建设并不需要从头开始,而应是现实社会法治化进程的继续    

    网络管理混乱的原因之一是网络内容的部门执法体制与互联网行业主管体制之间的冲突。管理技术的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是否配合,成了网络执法能否发挥效力的关键因素,这是与传统执法重大的不同之处,也是网络执法受到的关键性体制制约。目前,许多网络执法部门已经着手在本部门执法体制内进行各种有效探索。当然,最根本的还是要求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与内容执法部门的统一合作,以实现对网络内容的有效监管为共同职责    

    近日,英国著名安全公司Sophos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7年第一季度,从中国发出或转发的垃圾邮件占全球总数的7.5%,比上一季度下降了8.4个百分点。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前些日子发布消息称2006年3月到12月,中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邮件比例持续下降了4.99个百分点,但仍在50%以上。这些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去年2月开始实施的“阳光绿色网络工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网络信息污染治理和和谐网络文化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网络,从技术层面讲,是科技进步和信息社会发展的标志,网络技术发展越迅速对社会越有利,越会为人们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传播、通信、交易、知识载体工具;从作为信息载体层面讲,网络的价值在于其所传播的信息内容的价值而不是载体本身,信息内容相对独立于载体而存在,倘若信息内容是落后的、违法的、粗俗的,那么载体技术越发达,对社会的危害则越大。    

    大兴先进网络文化,构建网络和谐社会,就是从网络信息内容的角度而言的。信息内容存在先进性、合法性问题,而载体不存在这一问题。网络文化是网络信息内容的共同特征,是网络信息内容的精神积淀,不管网络信息内容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存在,还是表现为信息载体、通信、商务、视听娱乐活动,都承载着文化的内涵。先进的网络文化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符合民主、法治、自由和道德的要求,紧跟时代步伐,唱响网络文明的主旋律。先进的网络文化不可能自发形成,网络上阴暗肮脏的东西随时都会冲击文明的防线,网络文明的实现需要政府适度的管制。所谓适度管制,就是要达到网络自由和网络秩序的和谐。那种以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为由,打着维护言论自由的招牌,要求政府放松甚至放弃网络监管,实质上使网络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的主张,是极其错误的。    

    网络文化对经济、政治和社会文明有巨大的、不可低估的影响力,一切信息、技术、资源、财富、思想、观念、价值、规则等因素,在网络社会里都会以惊人的速度和力量,无限积聚,无限扩张,无限放大,以摧枯拉朽之势辐射至任何一个它愿意到达的角落,在改变所及之处的同时,也在改变自己本身。每一次具有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几乎都会有网络的参与,随之掀起声势浩大的网络声援、网络大讨论,对舆论、社会和事件本身产生巨大深远的影响。从近年一些影响广泛的网络事件看,网络可以成为弱者唤醒社会良知,凝聚正义的力量;可以成为洗清冤屈,揭示真相的武器;也可以成为违法者瞒天过海,欺骗舆论的工具。只有形成和发展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才会使网络成为有利于社会的力量。    

    网络管制最有效的方式是法治。法治作为文明社会最公正最有效的治国方式,当然也是建设网络文化,发展网络文明的有效途径。网络法治针对的是网络信息内容而不是网络载体。网络上的信息内容与传统社会的信息内容并没有实质区别。因此,判断网络所传播的信息是否合法,应该与现实社会的标准一样。比如,在现实社会中被认为属于非法应禁止传播的东西,在网络社会中也属于非法应禁止传播。网络社会的法治建设并不需要从头开始,而应是现实社会法治化进程的继续。我们已有的适用于现实社会的法制,几乎都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那种以网络立法不健全为由任凭网络秩序混乱的态度是不正确的。    

    网络管理混乱的原因之一在于,没有用现实社会中的合法性标准要求网络社会。现实社会中的色情、侵权、盗窃等行为,不仅被法律所不容,也被道德所不耻,但在网络环境下似乎都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宽容”。有些人从单个网民的角度考虑,认为网络属于虚拟空间,人们浏览、阅读网上信息属于认知和思维活动,并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不会给社会造成损害,法律应仅仅规范人们的行为,无权制约人们的认知和思维活动,因此,不管网上的信息是否真实合法,网民都有权获取。这一认识是片面的。首先,如果作为网民的广大公众从网络上获取的信息是虚假非法的,那么这本身就是对社会公众的危害;其次,就传播虚假非法信息的网站而言,这一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就应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    

    网络管理混乱的原因之二在于,网络内容的部门执法体制与互联网行业主管体制之间的冲突。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执法,是以传统的执法体制依据,根据内容所属的主管领域划分执法部门;而对网络载体的管理,则由单独的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网络执法部门针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管理时,必须要掌握与网络载体有关的技术,打开网络载体的技术阀门,否则,无法进入网络内部对信息内容进行管理。因此,管理这些技术的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是否配合,就成了网络执法能否发挥效力的关键因素,这是与传统执法巨大的不同之处,也是网络执法受到的关键性体制制约。目前,许多网络执法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着手在本部门执法体制内进行各种有效探索。当然,最根本的还是要求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与内容执法部门的统一合作,以实现对网络内容的有效监管为共同职责。近期十部委联合开展的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就是这类合作治理的典型形式。    

    网络法治建设的关键是要把网络纳入有效管制和依法行政的范围之内。中央政治局近日召开会议研究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和网络文化建设工作,指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要“促进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法制化,推动中国特色网络文化繁荣发展”。因此,必须将网络管理纳入依法行政的范畴,严把互联网设立关口,从源头上制止那些通过设立网站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政府部门对网络内容的管理必须取得有效性,实现有效治理,而不能仅仅把网络执法当作扩张地盘、宣扬政绩的手段。各级政府都应该把网络纳入治理的责任范围,合理解决网络的无区域性和跨区域性与政府设置的区域性之间的矛盾,改变目前基层政府基本不管理网络的局面。(严文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