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作为记载公民个人信息的凭证,往往是用人单位了解员工的重要途径。因此,通常情况下,其会随个人的就业情况而转入转出。基于此,不少人认为只有自己的档案转到了所就业的单位,双方才算真正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因为对现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大了解,对人事档案与劳动关系之间关系存在一些误区。对此,笔者拟结合相关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误区1: 就业未转档案 属临时工可随时走人 某私营企业,去年招聘了几名大学生,其中,两名大学生入职后不久,即感觉工作不大适合自己,遂在口头向该私企老板打过招呼后,未经老板同意,就直接跳槽到了另外一家公司。 老板很生气,以两名大学生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为由,要求二人赔偿相应损失。在仲裁过程中,两位大学生表示,自己入职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单位一直未能接收其档案,因此,他们不过是单位的“临时工”,可以随时走人,没必要事先通知。 说法:两位大学生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该私营企业在聘用二人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帮其转移人事档案。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仍然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依据法律规定,二人辞职时,有义务提前通知其所在的单位,并进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否则,因其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二人有义务赔偿。 需要提醒大学生的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临时工”的提法并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只是一个不规范的提法。实践中,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的自由择业权进行了保障,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员工可以自由辞职,但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进行必要的交接仍然是必要的。 误区2: 入职后没转档案 无权要求单位缴社保 于某就读于一所名牌大学,毕业后很快被一大型私有企业聘用。因为他欠学校的学费,毕业证是发了,可人事档案一直扣在学校,没转给工作的企业。因为档案没有转,一年来用人单位一直以此为由,没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更没为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前不久,于某又换了一家单位,和新单位人事主管聊起社保问题,他才知道档案没转,单位也应当缴纳社保。 说法: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用人单位用工,不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 误区3: 辞职后档案没走 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前年齐某大学毕业后,即被某制造公司聘为一线车间流水作业的操作工,前不久,齐某因工资待遇等问题自动离职。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可因为齐某没有固定工作地点,其人事档案一直没有转出。 转悠了几个月后,齐某又找到原单位,以档案没转走、劳动关系没解除为由,要求继续上班。因为走后他的岗位已招聘了新人,公司也无其他岗位安排他,拒绝了他的要求。 说法: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实际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劳动报酬,才能算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仅凭人事档案的存留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片面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已与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齐某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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